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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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草案)

2015年06月26日 09:17  点击:[]

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草案)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基础上,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的文件精神,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促进高校办出特色提升水平的意见》(桂政发【2014】8号)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协同创新,由广西民族大学牵头,协同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共同成立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

(一)中文全称: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二)英文全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Studies of Ethnic Law and Regional Administration  

(三)徽标:


第二条 中心组成单位

(一)协同高校:

1.广西民族大学;

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3.广西大学法学院;

4.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5.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二)协同合作单位:

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5.南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7.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8.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9.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10.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12.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美食网。

第三条 协同高校参与中心建设的基础条件

(一)广西民族大学具备的基础条件是

1.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授予权(民族法方向);

2.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方民族法学研究基地;

3.民族学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创新团队;

4.诉讼法、刑法、法学硕士授予权;

5.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基地;

6.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民族大学站。

(二)广西师范大学具备的基础条件是

1.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

2.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基地

3.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师范大学站。

(三)广西大学具备的基础条件是

1.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

2.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基地

3.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大学站。

(四)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五)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第四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1. 共同参与中心决策与管理: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2. 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交换生项目、访问学者计划、各类培训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暑期学校及研修课程的开发等;

3. 共享学科建设资源,包括:参与民族法学、区域治理、社会法治新型学科的建设,包括相关治理理论、方法与应用系列课程的开发,开展优秀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等;

4. 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共享图文数据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主题论坛、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等;

5. 共享社会服务资源,包括:参与举办社会公益讲座与短期培训项目,积极开展与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协同创新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建设和完善针对相关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与社会公众听证制度等。

6. 共享中心的其他资源。

(二)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1. 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2.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以及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协同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攻关任务建议权,即:有权就本部门履职难题、发现的社会问题,申请中心调动资源、联合攻关;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即:共享图文数据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等;

   (三)分享研究成果的权利,即:优先使用、应用中心研究成果;

(四)负有数据分享义务,即:除涉密信息外,协同合作单位应在协议基础上,将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已形成的相关数据库进行共享,或汇集于中心,由中心整合信息资源,以优化数据利用率;

(五)负有汇聚资源义务,即:协同合作单位应在协议基础上,尽可能地汇集本部门资源,为实现顺畅合作奠定基础;

(六)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 中心宗旨

“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发展”为中心建设与发展宗旨,在高校之间、高校与党政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联盟,开展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使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超越学科导向,逐步向需求导向为主转变;组织管理从个体、封闭、分割方式向流动、开放、协同的方式转变;创新要素与资源从孤立、分散的状态向汇聚、融合的方向转变。全面提升法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创新能力,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智力支持、人才支持和服务支持。


第七条  中心发展目标

(一) 总体目标:

“广西急需、国家一流”为建设目标,建设能够承担多学科协同合作平台的运作、能够充分协调利用各学科与各部门资源,能够推动民族法学研究、民族区域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促进法治能力现代化的综合性智库。

(二) 具体目标:

1.顺应改革需求,围绕社会现实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影响力的综合解决方案。汇聚多学科力量,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2.弘扬法治精神,推出一批传承秩序文明、体现社会治理智慧的标志性成果。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创新理论与切实的改革实践相结合,从底层至上层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构建积极上进、有序和谐社会。

  3.面向学术前沿,构建新型科研创新机制,探索地方高校发展新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与交融,成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孵化器和推进器,引领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复合型人才的联合培养,深化评价和人事制度改革,汇聚国内外相关领域一流人才和团队,成为我国在民族法学、区域法治领域最高水平的人才汇聚、创新人才培养和国际高端人才交流的基地。


第八条 重大协同创新任务

本中心核心任务是,将民族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现代社会治理实践,以多元法智慧与资源,调整民族关系,解决地方基层社会治理难题,探索中国社会理想的治理模式,构建同时满足国家政治统一与地方治理多样需求的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

(一) 人才培养任务:

1. 结合国家学位管理政策和协同机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及联合培养细则;

2. 面向国内外高校学生,联合开设“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主题暑期学校和相关项目研修班,培养调研人才;

3. 联合国内高校机构举办民族法学高端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4. 实施长短期驻中心学者制,实施访问学者、访问学生、交换生项目;

5. 定期联合举办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与治理经验交流为主题的网络网下论坛。

(二) 学科建设任务:

1. 综合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交叉学科优势,提升学科建设质量水平;

2. 面向实际需求,共同开发面向本科生与研究生的现代区域治理、社会治理方法与应用系列课程;

3. 实施引进国内外专业研究人员计划、开展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课程学分互认等加强不同高校、不同学科间交流合作的工作。

(三) 科学研究任务:

1.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分析解释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治理科学前沿问题,以团队为主要形式,组织协同单位人员共同承担国家重要科研任务。

3. 开展民族区域、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科研课题的合作攻关与创新研究,营造稳定持久的协同创新文化。

(四) 社会服务任务:

1. 开展提升基层群体自治能力的培训项目,提供社会治理技术咨询和成果转化。

2.逐步开展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协同创新工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广纳社会资源;

3.完善法治科研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机制的社会公众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机制,使中心研究成果与人才培养有助于充分解决社会问题、符合基本社会期望。

(五) 其他协同创新工作任务


第三章 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第九条 中心是一个协同创新体系,其组织机构分为决策机构、行政机构、职能机构与专业平台。

决策机构为,“法治文化智库”,其中“联合委员会”是常务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决策机构;

行政机构为,中心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和中心办公室;

职能机构为,数据管理平台、立法科研平台、法治教育平台、法治服务平台;

专业平台为,民族法重大理论创新平台、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与实践平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与实践平台

第十条  法治文化智库为中心的决策机构。

法治文化智库由各协同单位派出参与本中心工作的全体人员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中心章程;

(二)审议通过中心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法治文化智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联合委员会为法治文化智库的常务决策机构。

联合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出修改中心章程的议案;

(二)提出修改中心发展规划的议案;

(三)制定除中心章程以外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四)根据首席执行官提名聘任中心办公室主任、职能平台负责人及专业平台牵头人;

(五)统筹协调各协同单位的各类资源;

(六)统筹决定中心经费安排与运用;

(七)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协同单位加入或退出协同创新中心

(九)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委员会由7~11名单数委员组成。

联合委员会主席,由中心负责人担任。联合委员会副主席,由首席执行官担任。其他委员由各高校法学院(政法学院)推荐的本高校相关工作负责人担任。

联合委员会及其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联合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联合委员会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联合委员会主席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5~15名单数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协同高校或高校法学院推荐的具有良好学术品格、较深学术造诣的教授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席、委员任期均为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审议中心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四)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五)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六)其他须由联合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人是中心行政首脑。

中心负责人有权任命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辅助中心负责人整体落实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日常行政机构,负责中心的组织运行与日常联络,同时,兼履行联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中心办公室设立在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内。

必要时,各高校法学院可设立中心联络部。

第十八条  数据管理平台、立法科研平台、法治教育平台、法治服务平台是中心的职能平台。

数据管理平台承担中心日常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管理职能;立法科研平台以中心名义对外承接各种立法科研横向项目,提供政府咨询服务;法治教育平台常规性地承载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有关的社会教育服务;法治服务平台负责组织中心力量帮助斡旋、调处社会群体利益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纠纷解决的综合性方案。

此四平台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大学法学院各设一个,不分主次。名称为“数据管理平台(××大学)”、“立法科研平台(××大学)”、“法治教育平台(××大学)”、“法治服务平台(××大学)”。

各高校法学院的各职能平台均设立负责人1名

第十九条  民族法学重大理论创新平台、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与实践平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与实践平台是针对中心当期核心任务设立的专业协同创新平台,发挥维系、组织协同单位及人才团队联合攻关的功能。

(一)民族法学重大理论创新平台,重点解决民族法学理论成果产出问题。

(二)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和实践平台,重点攻关地方实务部门在民族事务管理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和实践平台,重点进行基础社会治理探索与实践。

专业平台随联合攻关任务设立而成立,随任务完成而解散。

各专业平台均设立2名平行牵头人。


第四章  协同关系建设

第二十条  协同关系以“按需构建,稳定为主,适当调整”为建设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书面申请,经联合委员会同意,该有关单位可以被吸收为新的协同单位。

有关单位应与牵头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签署协同协议。在协议生效时,协同关系成立。

第二十二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关系。

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联合委员会。

协同关系在协同单位清结本单位承担的协同任务时终止。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广西“2011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协同高校匹配经费、中心承接的科研及服务项目所获经费、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院校档案工作规范》,统一保管反映中心日常管理与运作、记录中心各类实践活动的档案。具体职责包括:

(一)做好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数字化;

(二)做好上级机关文件、中心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办法的归档;

(三)做好中心会议记录纪要、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报等资料的整理;。

(四)做到每项专题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各种文字、图像、声像资料的记录档案;

(五)做好中心的档案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秘档案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法治文化智库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联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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